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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02-03 09:33:39.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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