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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13号

颁布时间:2008-02-29 16:07:46.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的填报问题1.本市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时,应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报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2.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申请后,首先核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3)中的出口旧设备名称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盖章后将《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征税部门核实旧设备的原值和折旧情况。征税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盖章交退税部门,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二、关于出口旧设备退税率的问题出口旧设备适用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商品编号对应的退税率确定。

  三、关于《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中应免税额的计算问题为便于统计,《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中的应免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自用出口旧设备免税额=(出口旧设备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旧设备折余价值)×适用征税率2.外购出口旧设备免税额=(出口旧设备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旧设备购进价)×适用征税率外购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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