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法[2008]9号
颁布时间:2008-03-18 09:43:1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