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197号
颁布时间:2008-07-31 18:00:2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内容告知有关企业。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出口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备案情况上报省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