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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税发字[1994]第138号

颁布时间:199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第一条规定中所说的科研单位是指经市地以上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全民、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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