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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1995]1037号

颁布时间:199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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