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5]111号
颁布时间:2005-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 (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 327号)、《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4〕91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一)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把握行业、地区、企业支持的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按照商业化运行和自愿的原则,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明确中小企业支持重点。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的市场保证及技术进步原则,重点支持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行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确限制或禁入的行业的中小企业,要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在选择地区时,可以在经济环境、人才基础好,区域政策健全配套,还贷意识好、信用好的地区重点发展信货。在开发中小企业客户过程中,应把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作为支持重点,重点关注能大量吸纳就业、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能够出口创汇等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和我市目前积极引导和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为电子信息、汽车、化工、冶金、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与环保六大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限的同时,要努力形成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信贷营销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要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评级指标的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成长性、效益性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评级体系,客观评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把企业发展潜力、前景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三)改进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摆脱“贷大贷长”的放贷思维定势,建立有助于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差异化发展和特色营销。要调动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中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绩效指标中,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不能提出诸如新增贷款不良率必须为零等不切实际的要求,帮助基层信贷人员克服畏贷情绪,只要信贷人员认真按既定程序做到了尽职调查与审查,就要客观对待信贷风险与损失,从而形成有利于改进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权责利相一致的良性激励机制。
(四)建立优秀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以及政府推荐重点支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授信申请应当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融资便利,为优秀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快速通道。
(五)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必须说明理由。中小企业授信调查报告应区别于其他授信报告,做差别化评审。对部分管理基础较好的分支机构进行适当授权,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
对单笔小额贷款的贷前审核,不要完全拘泥于财务报表,可通过现场调查,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包括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贷款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六)强化配套服务。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配套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或参加单向或多向的银企交流活动,摸索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信贷服务模式。
在营销方式上,可单设中小客户的营销团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营销。在信贷管理方面,可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管理以及研究分析。在账务设置上,可以采取分账制,单独核算。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中间业务服务。在信息管理方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七)加强业务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要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根据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和贷款需求“短、平、快”的特点,提供可循环使用贷款、封闭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等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可通过理顺中小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锁定相关强势企业,推出买方付息票据、商票保贴、应收账款保理等金融创新产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开展股票股权抵押、保单抵押、债券抵押、应收货款抵押、其他权益抵押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必须引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担保因素,本着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八)发挥特色优势。国有银行要利用网点多、分布广和便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特殊优势,主动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股份制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防止贷款过于集中而潜伏新的贷款风险。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再担保业务。可以选择区域环境好的地区,通过政府倡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等方式,实现政府增信,充分将政府的组织优势、民间的组织优势和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靠自身信息优势,突出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特色,尝试专业性市场集中授信等。天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立足社区,面向农户、做社区型小的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通过建立信用共同体,支持个体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农村和城区经济发展。
二、强化风险控制,加强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合作
(一)加强操作风险控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认真进行风险分类,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中小企业的贷款安全。
(二)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拓宽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注资的、长期配合良好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降低门槛,贷款由100%全额担保适当放宽比例。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明确主管部门,完善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变相撤资、利用资金搞短期投资、短期拆借等行为进行曝光,定期公开担保机构财务状况,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评级情况,督促担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宽多种担保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积极争取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相关利益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借款人的有限责任和相关自然人的无限责任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可争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抵、质押以及人寿保单质押等担保要求。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银行业协会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会员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小企业代表定期召开座谈会,商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的信用评级体系,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当好参谋。要尽快建立不良客户信息交换平台,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历史的监测,汇集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名单,形成银行间拒绝机制,不给逃废债企业可乘之机。
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创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要深刻领会,辅导中小企业充分享受政策,依照政策引导,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取得银行信贷支持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直接或变相的手段强令银行发放贷款,保证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性。同时要避免为了地方利益,搞地方保护,损害银行利益。
(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小企业辅导中心,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等服务,指导和协助企业筹措、运用资金,同时企业也可通过融资辅导中心的服务强化经营与管理,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银行的信贷条件,及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建立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还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于有骗贷或违约行为的中小企业,可在社会上予以通报。
(三)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要与担保、典当、租赁以及投资机构组成一体化融资体系,探索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基金投资公司,增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四)政府奖励和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扶持政策仍按照市财政局和人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加专项贷款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3〕 5号)实行。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贷款的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予以简化,降低收费标准,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