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5]160号
颁布时间:199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8 月3 日,湘地税函[1995 ]160 号发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 ] 45 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省级以下分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问题,经与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商,补充规定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以下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由省级分行集中在长沙市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并集中在长沙市缴纳,各地不再计列税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5 号)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 199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