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035号
颁布时间:1994-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 年 11 月 21 日湘地税函[1994 ] 035 号文发邵阳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局)
你局《关于邵阳市邮电局税款征收问题的请示》(邵地税函字[ 1994 ]第 01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安装电话的业务收入,应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 84 ]财税一字第 210 号通知关于初装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停止执行。
二、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材料费,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征收 3 %的营业税,不能直接冲减计税收入。
三、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名目的附加费、基金,如邮政附加费。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等,是以提供电讯服务为前提条件而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附加费、基金,应并入邮电营业收入,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关于邮电部门的各项减免税规定,在新税制实施后已停止执行。
四、邮电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 ( BP 机)、移动电话(大哥大),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 ]财税字第 026 号通知规定,以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