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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与日本加商株式会社合并后原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驻华各地事务所纳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6]028号

颁布时间:1996-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据日本加商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反映,原加商株式会社与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合并,新公司的名称为加商株式会社。原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更名为日本加商株式会社后,其在中国各地的事务所仍然申请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我司意见通知如下:

  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曾以《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驻华事务所变更纳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622号)批准:原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在中国各地的事务所,从1993年起,改按实际收入申报纳税。且原日本加商株式会社在北京、上海和厦门的事务所现均按实际收入申报纳税。我司意见,同意原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在中国各地的事务所变更为加商株式会社驻华事务所后,该各事务所依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税务处理意见在执行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司。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7月26日国税外函发〔1996〕053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6年9月17日新地税一字〔1996〕028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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