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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固定业户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征税问题

新税四字[1994]004号

颁布时间:1994-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非固定业户(含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有关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对从事娱乐业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适用税率前,暂按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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