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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4]042号

颁布时间:199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字第077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2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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