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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运附加费(含提留的代办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

颁布时间:1995-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意见: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价外费用(含提留代办费)均应并入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1994年元月1日以前有关公路客运附加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1月18日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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