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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环境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内地税函[2002]68号

颁布时间:2002-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科学研究所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2002]43号)收悉,经审核,内蒙古科学研究所与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签订的“绰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11项技术转让合同符合免税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的关规定,同意对内蒙古科学研究所1999年10月1日后转让的“绰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11项(见附表)技术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技术转让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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