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石油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8]124号
颁布时间:1998-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结算中心“应缴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石财字[1998]106号)收悉。关于你公司结算中心统贷统还省工商银行资金,进行系统内资金调剂并收取管理费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你公司为实行“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经营机制,公司内部设立了资金结算中心。该中心统贷统还省工商银行信贷资金,统一为系统内进行资金调剂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管理费,用于有关业务支出。对这部分管理费收入,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