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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税收源泉控管问题

新地税发[2003]56号

颁布时间:2003-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根据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税收源泉控管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3]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区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集中征收、分别划转的源泉控管的征收管理 的方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源泉控管的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开发建设 管理局发包的建设项目(包括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发包的建设项目(包括引额济克、济乌工程)和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 局发包的建设项目(包括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及自治区水利厅直管项目。对以上水利工程项目应征的建筑业及工程监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对外省区来疆承包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应征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工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统一代扣,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集中征收。对于以上工程应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及自治区其他水利建设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征管。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应尽快与以上应集中进行地方税收征管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等单位签订委托代征代扣地方税收协议,切实做好集中控管有关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的各项工作。

  三、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集中征收税款,要按工程所在地的实际发生额,及时划转给当地地税局,其税款划转方式、票据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均应按照自治区普通公路建设、高等级公路自治区及国家投资的重点建筑工程实行源泉控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3月24日新地税发[2003]5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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