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营业税”是指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应纳营业税税款超过按工商统一税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部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比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3号文的规定,适用5%工商统一税税率。
(三)按照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营业税。在计算多缴纳的税款时,工商统一税可以按照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扣除实际上缴给政府主管部门的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1994年12月13日国税外函〔1994〕056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