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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81号

颁布时间:2005-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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