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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问题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我局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以国税明电〔1994〕020号下发了《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科、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二)1986年10月6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三)1985年5月13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见原区局86年2月编外涉外税收法令汇编 (二)第37页)

  (四)1985年9月25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见原区局编86年2月涉外税收法令汇编(二)第39页)

  (五)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见原区局编86年2月涉外税收法令汇编(二)第38页)

  (六)1986年11月4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27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七)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见原区局编86年2月涉外税收法令汇编(二)第44页)

  (八)1986年3月1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九)1986年3月3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十)1986年2月26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46号,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注:原区局以新税二字(1986)28号通知转发)

  (十一)198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原区局以新税外字(1988)061号通知转发)

  (十二)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注:原区局以新税外字(1988)063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6日国税发〔1994〕070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4日新税外字〔1994〕014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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