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个体固定业户跨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新税四字[1994]004号

颁布时间:1994-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对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及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亦比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注:见下题),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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