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4]001号

颁布时间:1994-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鉴于我区区域辽阔,各地娱乐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乌鲁木齐市(含乌鲁木齐县)为15%;乌鲁木齐以外各市为12%;各县(不含乌鲁木齐县)、(包括农牧区、乡镇及工矿区)均为10%;非固定业户从事娱乐业的不分市县一律为20%.

  (注: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