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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税[2002]157号

颁布时间:2002-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0月10日财税〔2002〕157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14日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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