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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问题

新地税[2003]121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05月12 日财税[2003]113号通知)

  补充规定(一):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指对有关受“非典”疫情影响的行业或单位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予以减征或免征。

  二、享受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部门调查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照顾。

  三、对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仅限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旅游业”的范围。

  四、对民航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仅限于新疆航空公司。

  五、各地应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项目作详细统计,在2003年10月底以前将实际减免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8月15日新地税[2003]121号通知)

  补充规定(二)

  一、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文件精神,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同意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旅店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40%.

  三、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饮食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个别纳税人确受疫情影响,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酌情决定减征(减征幅度不得大于40%)照顾外,不再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在“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各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要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3]100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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