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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宁高速公路F段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1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福宁高速公路F段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请示》(宁地税政一〔2003〕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福宁高速公路F段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除防雷与接地装置由企业自制外,其余均属外购,要求对该工程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防雷与接地装置、电缆等价款后的余额确定计税营业额。由于电缆属材料;防雷与接地装置属企业自制,视同企业提供建筑安装行为,都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高压配电柜安装属“第二章配电装置”;低压配电柜安装属“第四章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中“配电(电源)屏、低压开关柜”;不间断电源没有列入设备范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列入设备价值可不作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上述工程取得的收入,仅允许以扣除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价值(以购买设备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为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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