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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4、通用航空业务;

  5、航空地面服务;

  6、打捞;

  7、理货;

  8、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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