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福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起从邮电部门剥离成立,同时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宁德、三明、南平成立分公司,从事寻呼信息等通信业务。各分公司在县(市、区)设立代办点,负责向客户收取寻呼机服务费等收入,并定期划入地(市)电信寻呼分公司收费专户。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福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及代办点从事电信寻呼业务收取的入网费、入网服务费、销售寻呼机及其配件,以及其他与电信业务有关的各项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在各地市分公司所在地统一缴纳营业税;各代办点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在代办点就地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