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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8号

颁布时间:2000-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征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40号)精神,为规范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的管理

  1、对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个人,必须填报《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三份,并与有关资料,经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县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2、申请减免税的个人,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并注明普通住宅购买(自建)、销售及申请减免税的依据、金额等情况;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专用发票;

  (3)个人销售时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房管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书或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的管理

  1、对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单位,必须按不同竣工验收时间分项目填报《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见附表二)一式四份,并与有关资料,经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2、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减免税的报告,包括申请减免依据、范围、时间、金额及现有空置商品房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初检报告或合格证书;

  (4)由县以上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报告;

  (5)售房合同;

  (6)销售专用发票或收款的有效凭据;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对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批时,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研究,按规定严格把关。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建立减免税台帐,对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预售房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上年度审批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及数字,逐级汇总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1、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2、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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