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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系统专项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农业银行系统于1998年接收了由农业发展银行转的粮、棉、油等企业的附营业务,将此项业务作为专项业务经营,单独核算经营成果。省农业银行已将此专项业务收入应纳的1998年度营业税汇总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而对1999年度以后的专项业务营业税该行规定由各经办行就地报缴纳,但到目前为此,仍发现有部分农业银行对其专项业务收入营业税未按规定及时向经办行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为加强银行业营业税的征管,现就做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收入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银行系统1998年度专项业务收入营业税已集中由省行统一汇总缴纳的,各地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1999年度及以后农业银行系统各经办行专项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各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并认真及时进行清理。

  二、省局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改变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地点,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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