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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文件明确列举的项目,凡没有列举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准许扣除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金额。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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