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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所称车辆通行费收入,仅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不含其他公路通行费收入;该政策从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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