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川地税发[1995]87号

颁布时间:1995-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