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一转[1995]17号

颁布时间:1995-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60号    1995年3月23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也应计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5号    1995年2月1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