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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财预发[1993]606号

颁布时间:1993-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说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2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19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以及财政部(1993)财税字第14号《关于调整营业说“典当业”税口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财政部(1993)财预字第91号《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三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15%归省级财政,25%归地方财政。为简化手续,便于计算,特规定:“商品零售”营业税、“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和“死当物品销售”

  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省和各地对这三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三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5%的比重)。省级分成6%(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15%部分占新税率的5%的比重),地方分成70%(即原税率和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25%部分之和占新税率5%的比重),地方分成部分作为参与分成收入处理。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0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1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三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三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

  三、关于缴库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和“死当物品销售”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专用缴款书缴库,具体式样由省税务局制定下达。在新缴款书下达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代替,但必须盖有“零售营业税”明显戳记,并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24%,地方76%,以便同其他营业税相区别。

  (二)各支库收纳的“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营业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24%作为中央级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将76%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金库,并分别列入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日报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和“城乡个体工商户零售营业税”科目分别增设在省级日报表的“盐税”科目之后,代号“13”、“14”;地市州日报表的“税款滞纳金”科目之后,代号“32”、“33”。

  (三)税务机关每月应同支库对账,如发现这三个税目的营业税错缴科目和未按规定比例划分级次的,应立即通知支库更正,税务机关应对五月一日以后征收的营业税进行一次清理,凡按5%税率征收但未按规定划分级次的,应于八月底以前通知国库统一调账。

  四、关于年终结算问题

  年终,财、税、库三家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要认真对账,如发现未按固定比例划分级次的,应予调账,使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符合规定的分成比例。对中央收入少于按规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交中央,对省级分成6%部分,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年终单独结算上交,具体数据山省税务局提供,其他相关事项年终结算时再定。

  五、中央四个行业营业税因“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

  三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而增加的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即一般地区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30%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中央四个行业“商业零售”、“其他饮食业”和“死当物品销售”三个税目的营业税缴库时,仍使用原来的缴款书和预算科目。

  六、其他税目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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