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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36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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