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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92号

颁布时间:1998-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改变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申报方式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1998]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金融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二级核算单位亦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如仍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汇总纳税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金融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现决定凡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应作为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纳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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