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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7]117号

颁布时间:1997-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预外[1997]66号)规定,现将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收单位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收单位

  1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烟草专卖部门   16 污水排污费         环保部门

  2 酒类专卖许可证费    酒类专卖部门   17 超标排污费         环保部门

  3 内河航道养护费     航运管理部门   18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建筑管理部门

  4 水路运输管理费     航运管理部门   19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补偿费   园林管理部门

  5 船舶港务费       航运管理部门   20 移植砍伐树木补偿费     园林管理部门

  6 船舶国籍证书      航运管理部门   21 异地绿化建设费       园林管理部门

  7 出租汽车客运交通管理费 社会客运管理部门 22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费   物资管理部门

  8 出租汽车共用站场管理费 社会客运管理部门 23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 矿管部门

  9 客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社会客运管理部门 24 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10 占道费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25 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生育部门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管理部门   26 计划外怀孕费        计划生育部门

  12 居屋所有权管理费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 2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计划生育部门

  13 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28 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    卫生部门

  14 直管公房管理费     公房管理部门   29 犬只管理费         卫生部门

  15 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工本费 环保部门     30 旅游资源开发费       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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