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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7]66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必须是经财政部或重庆市财政局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含服务性收费)

  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我市已经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分批下达“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三、列入“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项目,其收取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按时足额缴入同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未缴部分应照征营业税(跨本年度)。

  四、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凡不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照征营业税。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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