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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70号

颁布时间:1997-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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