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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5号

颁布时间:1995-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从事美容服务业务是否可以列入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

  答;美容服务业务不属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美容店等所从事的美容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有线电视台每月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对有线电视台每月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等三项费用,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可以给予扣除?

  答;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给予扣除。

  四、问: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对其自建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用的房屋,如未出售的,对其自建行为不征营业税。

  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免税教育劳务如何掌握?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的教育劳务应限于与国家承认学历相关联的劳务,除此之外,所提供的劳务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问:甲方提供资金,乙方提供土地,合作建房,双方各分配一部分产权,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行为最后的结果是,在合作建房中。乙方以上地使用权换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甲方以建筑物所有权换得了土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均发生了有偿转让行为。因此,对甲方应就交换乙方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建筑物价值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应就交换甲方建筑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问:如何区别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范围?

  答:区别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界限,主要是看投资者是否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投资者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而是收取固定收入,则不属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范围。对于这种投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子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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