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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甘地税一[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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