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8]18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水)冰、射击、狩猪、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接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在顾客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分别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3]5 6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