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5]171号
颁布时间:1995-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地反映的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偿转让森林、果园的所有权是否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森林、果园属于土地附着物的范畴。因此,单位或个人转让森林、果园所有权及转让森林、果园所有权时连同森林、果园所占土地或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转让“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简称“四荒”)的使用权的征税问题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个人取得“四荒”使用权后转让其使用权的,除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的免征营业税外,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于“四荒”的使用权未出让给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个人,而由“四荒”所有者拍卖的,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广告代理业的征税问题广告代理是指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方)委托广告公司实施广告宣传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经营活动。在广告代理活动中,广告公司与广告媒介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广告公司承接广告业务后,必须通过广告媒介完成广告信息的发布;广告媒介必须通过广告公司才能承接广告信息的发布业务;广告公司作为代理者向广告主收取全部广告费用,扣除其应得广告收入后作为发布费支付给广告媒介。因此,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广告代理业务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广告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广告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设计、制作、印刷等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征税。
四、关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属招待所、食堂的征税问题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属招待所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分对内对外,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食堂对本单位职工以外的顾客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本单位的范围是指食堂所隶属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对本单位职工和对外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帐务上必须单独反映,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溜(滑)冰场的适用税目问题溜(滑)冰场按娱乐业税目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溜(滑)冰场为举办溜(滑)冰表演、比赛等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集资修建市场的征税问题集资修建市场,应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营业税:集资者集资后拥有铺面或摊位的产权(包括全部或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且市场主办单位不再收取租金、摊位费的,对市场主办单位以集资款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集资者集资后拥有铺面或摊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市场主办单位免收一定年限的租金或摊位费的,对市场主办单位以集资款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市场主办单位对集资者免收租金、摊位费期满后,向铺面或摊位使用者收取的租金、摊位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代建房的征税问题代建房即统建房(也称委托建房)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规划定点通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以委托方名义建盖房屋并按规定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房,对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受托方建盖的房屋一律按自营业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承包费或租赁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所属企业或下属门点、柜台等出租或承包给他人(集体或个人)经营收取的租赁费或承包费,是因提供服务、场地、设施等而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