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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55号

颁布时间:1995-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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