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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收取的预购定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39号

颁布时间:1995-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怀化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预购定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怀地税函[1995]3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预定金与销售不动产权收取所预购定金属于同一性质,所收定金应作为企业的预收款并入其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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