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字[1993]199号
颁布时间:1993-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现将提高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收入缴库和年终结算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去年12月份全国财政会议和今年2月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已明确,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市县财政。为了简化手续,便于计算,经研究决定:“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肋%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市县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0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1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此科目收入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关于缴库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专门缴款书缴库,具体式样由国家税务局制定下达。在新的缴款书下达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代替,但必须盖有“零售营业税”明显戳记,并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24%;地方76%,以便于同其他营业税相区别。
(二)各支库交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24%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76%作为地市县预算收入划入地市县金库(有上解任务的地市,此项收入仍按规定比例划解省国库)。对应上中央24%部分,各支库应列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并逐级向上级国库报解,有关中央预算科目的代号等事项,待上级文件下达后再另行通知。
(三)县级税务机关每日应同支库对帐,如发现这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错缴科目和未按规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应立即通知支库更正。
四、关于年终结算问题
(一)年终,财税库三家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企户零售营业税,要认真对帐,如发现未按固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应予调帐,使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对比符合规定的分成比例,对中央收入少于按规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二)实行总额分成的市,年终省财政按市“商业零售营业税”科自实际入库数的16%(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占新税串的比重)以及财政体制规定的省财政分成比例,同市财政结算返还给市。
五、其他税月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