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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96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3日    国税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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