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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89号

颁布时间:1997-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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