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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9号

颁布时间:199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临沧地区税务局:

  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经与省电力局研究上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建安营业税的问题。总的原则是以1993年编制的漫湾电站工程《修编概算》为依据,凡《修编概算》中列有税金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修编概算》中列有税金,但签订合同时漏计税金的,漫湾电站工程管理局应将工程所含税金补拨付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1987年6月30日前签订的主体项目合同征免建安营业税问题,鉴于《修编概算》中未列税金,按规定应免征营业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我省从1987年7月1日起恢复征税,在1987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合同,中央投资中虽然含税金,但《修编概算》作了调整,即不含税金)。但1987年7月1日以后追加的分项合同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1987年6月30日前签订且《修编概算》中未列税金的主体项目合同及1987年7月1日以后签订的应征税的项目合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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