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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云税外字[1994]31号

颁布时间:1994-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9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规定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前款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三、营业税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应退税款=当期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营业税=当期营业额(或销售额)×税率工商统一税=当期营业额(或销售额)×税率公式中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价外费用。

  四、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需要按季度预退的,可由企业在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的2月以前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按季预退,年终清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的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六、(略)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期据实申报退税,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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