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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涉外分局、直属一份局: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省新设金融机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原有的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不包括1997年1月 1日起,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3个百分点的部分,下同)的预算级次显得不很清楚。为了有利于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全面顺利实施,保证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及时、准确缴库,根据我省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 省及省以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华夏银行、投资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不包括交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省及省以下保险、信托、证券、典当、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均属省级财政收入。

  二、 交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属市县级财政收入。

  上述政策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凡属于省级的金融保险企业地方营业税已入市县库的,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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